忻府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时间: 2024-12-21 来源:搅拌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两新”工作的部署安排,按照忻州市交通运输局、忻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忻州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细则》(忻交发〔2024〕12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货车,是指依法在忻府区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类柴油货车。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四条 本轮报废更新工作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鼓励引导申请人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引导更新新能源货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能货车)和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低排放货车(包括国六排放标准柴油、甲醇、燃气货车)。

  第五条 在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工作后,随后开展我区国四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第六条 对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合乎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附件)。

  (一)提前报废货车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车辆所有人能申请资金(报废补贴):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二)提前报废更新货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车辆所有人能申请资金(报废更新补贴):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方面的要求》(GB/T29912)有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属地政府确定的审核流程,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理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合乎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本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需求。

  补贴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采取一次性全额预拨。全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最晚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清算完成后,可将结余资金用于开展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如有资金不足,可逐级申请补贴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忻府区交通运输局、忻府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指导有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抽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月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本细则,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完善本辖区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具体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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