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规定
时间: 2024-12-15 来源:载货车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注: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的时间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能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能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能低于11年。

  二、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数的限制和报废:

  1、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且不允许超出15年;

  3、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数的限制较严的规定报废;

  4、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注: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数的限制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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